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野鸭湖成北京市首个国际重要湿地******
本报讯(记者 朱松梅)记者昨天从市园林绿化局获悉,延庆野鸭湖湿地成功入选新一批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全市第一个国际重要湿地。
北京延庆野鸭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6873公顷,是官厅水库延庆辖区及环湖淹没区滩涂库塘等组成的湿地生态系统。野鸭湖湿地全部位于保护区范围内,面积4007.84公顷,涵盖了保护区内河流、湖泊、滩涂、水塘等不同类型的湿地,也包括了水鸟等动植物的主要栖息地,湿地率为72.0%。
野鸭湖湿地位于东亚—澳大利西亚迁飞区内,每年有大量候鸟在此停歇、繁殖和越冬,是鸟类迁徙的重要驿站。目前野鸭湖湿地区域记录到的鸟类有361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鸟类22种,国家Ⅱ级保护鸟类61种,也不乏丹顶鹤、青头潜鸭等珍稀濒危鸟类。
市园林绿化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处处长张志明介绍,“十四五”以来,全市累计恢复建设湿地1600公顷。截至目前,共发布两批市级湿地名录,47块湿地入列,总面积达2.7万余公顷,占全市湿地总面积的46%。全市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湿地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小区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基本形成。
“十四五”时期,市园林绿化局将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温榆河公园、南苑、康庄森林湿地以及沙河等湿地公园建设为重点,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利用有限空间,加强小微湿地修复,同时提升湿地动态监测监管能力,保护好湿地资源。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